2006年3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燃放红色火焰 “足球流氓”被拘
  据新华社 球迷张某大概没有想到,当时只是情不自禁放了一下火焰信号弹,想表达一下申花队进球后的喜悦之情,却突然成了“足球流氓”。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他成为上海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被拘5天,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
  3月18日下午,2006中超联赛申花队与厦门蓝狮队的足球比赛在上海虹口足球场正在紧张的进行之中,当上半场比赛进行到6分钟时,申花队的尤万接拉米雷斯横传一脚抽射,球应声入网,全场球迷随之欢呼雀跃,此时,6号看台观战的25岁球迷张某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奋,一把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了藏在裤袋内火焰信号弹进行燃放。顿时红色的火焰喷薄而出,四周的球迷纷纷往四处躲避。闻讯后,正在场内执勤的民警迅速上前,将其带离现场。
  由于张琦的行为扰乱了球场的治安秩序,虹口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虹口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记者从警方获悉,张某也是全国第二个被警方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
  警方提醒广大球迷,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决不能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